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6369号
原告:岳阳天娇暖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太阳桥福兴家居广场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阳楼区小鹿欧拉儿童摄影生活体验馆,经营场所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号天伦国际*********号。
经营者:***。
被告:***,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岳阳天娇暖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楼区小鹿欧拉儿童摄影生活体验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遗漏了被告,原告岳阳天娇暖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天娇暖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岳阳天娇暖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