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1123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广州鸿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兴太二路165号203、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L2UU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原告***与被告***、广州鸿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月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