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9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
法定代表人:王武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颐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2020)鲁0211民初16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额934913.43元。执行中,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6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