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河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

济南市商河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26执12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商河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沙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高速出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商河县沙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乡情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26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标的额为440000.00元,部分未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3月22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7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7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置可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