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81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龙池路,组织机构代码79811888-3。
法定代表人:余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石花村,组织机构代码76041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峨山滇中德昌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881执恢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