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车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572号之二 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4RRK01,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2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车友成,男,汉族,1957年8月1日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豫0182民初25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车友成价值57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保全措施。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车友成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车友成价值57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