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车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2572号之一 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64RRK01,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高村乡**2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车友成,男,汉族,1957年8月1日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被告车友成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远卓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