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终4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观音山海滨旅游休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第四层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融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上诉人厦门巨鹏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