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38号
原告:赵某,男,1979年6月2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江苏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赵某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赵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