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9921号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