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9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彩菊,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告: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788U。
法定代表人:许良浩,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虞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