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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02民初5856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场镇隆兴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B3QD65。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乙,经理。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二段196号4栋1单元8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 被告:刘某某甲,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西北村1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1219********。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某某、刘某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