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3184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089348W。
法定代表人:**,本案被告之一。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原告***被告广东原点机床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