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某某诉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302民初1721号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原告:***,男,汉族。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华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西路昌荣新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金昌金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