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302民初102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