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302民初102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