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302民初22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3日,住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137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