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3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7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金昌供电公司)、金昌市金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8)甘03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昌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金沙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金昌供电公司系住户表箱的控制人和管理人,除金昌供电公司外,不可能由第三人人为关闭空气开关,金昌供电公司在***已足额缴纳电费的情况下仍然关闭电表箱分户空气开关,导致***家中停电,观赏鱼缺氧死亡,金昌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金沙物业公司有义务对***用水、用电安全进行监督、提醒,金沙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其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昌供电公司辩称,1.***猜测的停电事故发生处系用电人一侧专用线路上分户开关断开,该处属于用电人产权,由用电人进行日常管理和控制,金昌供电公司不进行加锁管理,用电人和物业公司人员均可自行操作;2.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仅凭猜测不能确定观赏鱼死亡的原因及断电原因。
金沙物业公司辩称,1.***主张金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将空气开关关闭,该行为系金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职务行为,金沙物业公司无权干涉;2.***未提供证据证明观赏鱼系停电缺氧死亡。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金昌供电公司、金沙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51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9日,***回到其居住的金昌市金川区金沙公馆14栋2口701室家中后,发现家中停电,鱼缸内的观赏鱼死亡。另查明,金昌供电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送达了限期催收通知,限***于2018年6月28日前缴足电费,如逾期未缴则采取停限电措施。2018年6月28日16时和17时***分两次向其账户内存入电费,缴费后账户余额为437.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诉称因金昌供电公司无故停电造成其家中观赏鱼死亡,但根据本案事实,***在金昌供电公司下达限期催收通知后,已在限期内足额缴纳了电费,依照金昌供电公司工作流程无需再对***采取停电措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金昌供电公司停电的事实以及其家中观赏鱼死亡系因金昌供电公司停电所致,金沙物业公司对***损失的产生没有责任,故对***要求金昌供电公司、金沙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在本院要求下,金沙物业公司提交2018年6月28日下午***所在楼栋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8年6月28日17时11分,金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下至***住宅楼栋的负一层。***、金昌供电公司对上述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审中,本院向金昌供电公司查询了***2018年6月24日0时至6月30日期间的用电记录,金昌供电公司回复,通过“甘肃省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该系统以月为单位统计电费,无法查询2018年6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用电记录,通过“设备(资产)运维精益管理系统”查询,***所在区域在2018年6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供电运行正常,金昌供电公司未进行停电。
根据一、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对二审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系金昌市金川区金沙公馆14栋2口701室业主,金昌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房屋所在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2月9日,金昌供电公司与金昌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金沙公馆箱变及配套供电设施的移交签订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合同书,该合同第二条约定,移交后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居民住宅楼集中表箱内电能表出线10公分处,分界点电源侧资产产权属于金昌供电公司,分界点用电侧资产产权属于业主。分界点用电侧安装有空气开关,表箱空气开关处未挂锁。2018年6月26日,金昌供电公司在***住房门上张贴电力客户限期缴费通知单,要求***在2018年6月28日前足额缴纳所欠电费137.78元,如逾期还未缴纳,金昌供电公司将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采取停限电催费措施,欠费停电造成的损失由***自行承担。***在收到通知后,缴纳了电费,金昌供电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16时02分收到***应缴电费137.78元,2018年6月28日17时15分收到***预存电费300元。2018年6月28日17时11分,金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下至***房屋楼栋集中表箱所在负一层。2018年6月29日21时许,***回家后发现家中停电,鱼缸内观赏鱼出现死亡,遂通知金沙物业公司,金沙物业公司与***一同到集中表箱所在负一层进行了查看,发现***居住的701室房屋的空气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主张其观赏鱼死亡原因是金昌供电公司断电及金沙物业公司未尽到用电管理义务导致其观赏鱼因断电缺氧死亡,***应就金昌供电公司实施了违规断电行为、断电行为与观赏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及金沙物业公司未尽到用电管理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金昌供电公司是否实施了违规断电行为的问题。虽然金昌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曾经在***发现停电前下至集中表箱所在的负一层,但根据金昌供电公司与金昌市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电力资产无偿移交合同约定,移交后双方产权分界点为居民住宅楼集中表箱内电能表出线10公分处,分界点电源侧资产产权属于金昌供电公司,分界点用电侧资产产权属于业主,而分界点用电侧安装有空气开关,表箱空气开关处未挂锁,因此,***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金昌供电公司的工作人员关闭了空气开关。关于断电和***的观赏鱼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的问题。因造成观赏鱼死亡的因素比较复杂,***对其观赏鱼死亡是停电所致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金昌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不足。金沙物业公司系***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发现家中断电,观赏鱼死亡后,金沙物业公司及时进行了处置,协助业主对损失情况进行了确认,没有证据证明金沙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故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