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5民初451号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和政县。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7406650.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金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20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