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24民初4515号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39034728Y,住所地睢宁县绿园商城红叶路3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7099469XR,住所地睢宁县八一西路与104国道交界处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电梯维修费1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9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7年至今的电梯维修保养工程都是承包给原告维修保养的。后因被告资金紧张没有按时给***费,于2020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合计139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21年间,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盛园的电梯维修保养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电梯维修保养费用139000元,2021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合计壹拾叁万玖千元”,欠条上加盖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案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付原告电梯维修保养费,经结算共欠原告139000元,事实清楚。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被告久拖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39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电梯维修费13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9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李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务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