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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3770号之二 原告:***,女,1956年2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770205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