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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2162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2023年4月21日,原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该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1.5元,由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