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37号
原告: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梅城镇西门街会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5321380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7702056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闽清白金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