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2民初3148号
申请人: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下社村九二九号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28UY6N。
法定代表人:肖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欧阳立威(特别代理),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77020567E。
法定代表人:林飞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405××××8984的账户存款2552900.14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群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405××××8984的账户存款2552900.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鼎集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若需继续冻结,当事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倩倩
审判员  韩 文
审判员  李启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冀津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