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某某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特361号 申请人: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溪路11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HONGKOKM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辉公司)与被申请人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气公司)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辉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造成调解达成协议的机会丧失,故**程序存在瑕疵;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会计凭证或相应成本单价予以印证成本上涨的事实。被申请人隐瞒证据,制造成本上涨的事实。另外,被申请人未向***提交已派人、车到申请人处拆除储罐的依据。被申请人在广州注册,如果其已派出人和车到申请人处拆除储罐是应该有车辆过路、过桥费用单据的。三、***不顾客观事实,责任认定表述模糊、逻辑混乱,存在偏袒行为,作出枉法裁决。申请人从未阻挠或拒绝过被申请人拆除及搬离储罐。**裁决被申请人调价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明显错误。律师费及律师代理合同前后矛盾。被申请人向***递交两份委托代理合同,第一份合同的律师费为1.3万元,第二份合同的律师费为3万元,***没将第一份真实的委托代理合同标明,而将后来伪造的律师费为3万元的合同标明,**裁决认为被申请人的律师费为3万元,符合广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是错误的,因案件标的申请和反申请为313362.90元,按广东省律师费收费管理办法,最高收费只能为27201.77元,所以**裁决3万元的委托代理合同由申请人承担,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规定。四、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应当撤销。***明显偏帮被申请人,该裁决违背法律规定,破坏了国家法律尊严,违背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空气公司称,不同意申请人撤销**裁决的申请。理由如下:一、案涉**审理程序符合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不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二、案涉**程序中被申请人不存在所谓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案件实体审查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裁决可以撤销的情形,申请人据此申请撤销案涉**裁决于法无据。四、涉案**裁决没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查**:2015年3月27日,鑫辉公司与空气公司签订《快易冷气体供应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条款。2018年9月18日,空气公司***委华南分会提交**申请,**委华南分会受理了该案。2019年1月30日,**委在深圳作出**裁决:(一)鑫辉公司应向空气公司返还案涉两台储罐;(二)鑫辉公司向空气公司赔偿自2018年6月至储罐实际拆除之日的储罐占用费,暂计算4个月为人民币5982.88元;(三)鑫辉公司补偿空气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四)对空气公司的第2项请求不予审理。(五)驳回鑫辉公司的**反请求。(六)**费人民币20782元,全部***公司承担。空气公司已预缴的人民币20782元全部抵作**费,**委不予退回,鑫辉公司应径付人民币20782元给空气公司。反请求**费为人民币6599元,全部***公司承担,鑫辉公司已预缴的人民币6599元全部抵作**费,**委不予退回。 2019年3月14日,鑫辉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粤03民特412号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根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鑫辉公司申请撤销**裁决应***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在地为北京市,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10对本案进行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委员会无权**的;(三)***的组成或者**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国内**裁决的法定事由。 针对鑫辉公司提出的前述撤销**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对鑫辉公司提出的***未组织调解工作,造成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机会丧失,进而违反**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程序瑕疵的主张,本院认为,法院对申请撤销**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围绕**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撤销国内**裁决的法定事由,鑫辉公司认为**程序存在瑕疵的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因不符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对鑫辉公司提出空气公司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主张,经审查,鑫辉公司认为,***应该要求空气公司提供会计凭证或相应成本单价予以印证成本上涨的事实,空气公司未向***提交其已派人、车到鑫辉公司拆除储罐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本案**程序中,**委在充分考虑双方的请求及反请求、**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鑫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方隐瞒事实的理由均不符合上述隐瞒证据的法定要件,故本院对鑫辉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鑫辉公司提出***不顾客观事实、认定责任模糊,存在偏袒行为及枉法裁决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鑫辉公司并未针对该项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鑫辉公司的该项撤仲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鑫辉公司提出**裁决违背法律规定,破坏国家法律尊严,违背公序良俗基本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认为,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鑫辉公司与空气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仅涉及社会个体之间的局部利益,不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综上,鑫辉公司提出的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鑫辉密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