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5民初4344号
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笪某某,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