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6913号 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笪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丹阳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信某某丹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郭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某某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有限公司、丹阳某某有限公司、中信某某丹阳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