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鄄城县。 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原十二路路西,青年路路北200米处金润建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鄄城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