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11980号
原告:李某,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李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