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