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某某、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3民初2933号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香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6180497L。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组织机构代码:79468000-0。 负责人:***,主任。 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以被告***已清还电费本息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自愿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