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与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执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68号裁决书受理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申请执行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电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
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6)第68号裁决书确认1、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电费51016.58元;2、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按照当年度(2016年度)每日千分之二、跨年度(2016年后)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逾期缴纳电费的违约金(其中欠费人民币16454.67元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6年1月19日,欠费人民币16449.41元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欠费人民币10867.5元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欠费人民币7245元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追加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支付由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787元;4、上述裁决应付款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粤04执396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沙××路××号厂房(权证号:04×××72)和珠海市平沙镇宁悦路8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04×××73),查封期限三年。
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4执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何敏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