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金湾区广龙达酒店。住所地:珠。住所地:珠海市三灶镇北河二路**映月新村供电大楼>
经营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以下简称珠海供电局)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广华燃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华燃气公司)、珠海市特维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维荣公司)、珠海市金湾区广龙达酒店(以下简称广龙达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珠海供电局提供的证据与韦某、雪某证词均说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事情经过。2008年1月,广华燃气公司承租原供电大楼二楼办公室及一楼库房、商铺,准备经营沐足业务,装修期间,楼上原聚兴酒店承租人韦某及其丈夫赵某找到我,建议我一起租下酒店用于经营。在咨询三灶供电所所长刘某时,刘某表示“她能做酒店,你当然也能做酒店,两块地方合在一起也好”,我找刘某让他在广龙达酒店名义与广华燃气公司签订转租协议上签名时,刘某表示“你们的协议还没签,签了我肯定给你办”。因此2008年3月我与韦某先后签订“酒店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到金湾区环保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出租物业系员工宿舍不能办酒店,刘某说“营业执照的事好办,二楼不是已同意转租给***做酒店吗?你们先用变通的办法办理营业执照,三至六楼的事我会向上级报告,争取变更使用功能,我们还可以帮你们报销一些招待费。”2008年7月21日,我用两份转租协议领取广龙达酒店一、二楼的营业执照。2009年5月26日,在刘某的参与下,我与韦某签订转让合同协议,承接原聚兴酒店的租赁合同,后为延长时间,于2009年9月30日与三灶供电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2.由于三灶供电所未履行其所担保的更改建筑物功能的承诺,在2012年珠海市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广龙达酒店因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几次被要求整改,2012年7月21日我致函三灶供电所要求解决问题,并提出在问题解决前暂停支付租金,结果刘某已调走,无人理睬,2013年1月25日广龙达酒店在收到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后被迫停业,之后双方开始诉讼。3.(2019)粤04民终557号民事判决认定我与韦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灶供电所作为业主,在引导、支持我承租原聚兴酒店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属侵权欺诈,应负赔偿责任。(二)***在本案庭审中未提出赔偿要求,是因本案与(2014)珠金法三民初240号、(2015)珠中法民三终审366号案属重复受理,本案与另案诉讼主体、标的、事实经过、证据均一致。(三)一、二审判决***支付场地占用费,没有依据。(2015)珠中法民三终审366号案判决后,***从未见过供电所人员,也未有人向广龙达酒店、特维荣公司要求收回租赁场地,***只能派人看护,并非占用,到本案开庭本人在法庭询问时当即表示同意交回场地,且一楼场地电源早在2016年9月已被供电局切断,***也无法使用。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珠海供电局承担。
珠海供电局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与(2014)珠金法三民初240号、(2015)珠中法民三终审366号案是分别独立的两个合同关系,当事人、标的均不同,不存在重复诉讼。关于另案的审理范围,2009年9月30日三灶供电所与***就供电大楼一至六层签订租赁合同,后因***从2012年7月拖欠租金,珠海供电局于2014年起诉,***在另案中的反诉也仅限于上述租赁合同关系;关于本案的合同关系,2008年1月1日三灶供电所与广华燃气公司就供电大楼二楼办公室及一楼三间商铺和一间仓库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场地由***、特维荣公司、广龙达酒店实际使用,承租人自2012年7月拖欠租金,珠海供电局于2018年起诉。(二)***的再审申请陈述与事实不符,其所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陈述其受韦某蒙骗租了供电大楼,但证人雪某的证词说明***从一开始就知晓租赁房屋情况,韦某也陈述是***强迫其转租;***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广龙达酒店时提供的房产证是有附记栏内容的完整房产证;庞小荣的举证已在多个案件中质证,从未被法院采纳。(三)***提交的新证据(2019)粤04民终557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是不同诉讼标的,不能证明其主张。该案所审理的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三灶供电所对***有所蒙骗;且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韦某已就该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新证据:(2016)粤04民终557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其与韦某就转租聚兴酒店所签订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三灶供电所应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珠海供电局质证认为,该民事判决与本案是不同诉讼标的,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的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一)关于本案与(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0号、(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66号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应从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相同来判断。本案所争议的合同是2008年1月1日三灶供电所与广华燃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场所为原供电所二楼办公室及一楼三间商铺和一间仓库,面积合共约720平方米,租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31日止,后因实际使用人***、广龙达酒店欠付租金引发本案纠纷;而(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40号、(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66号另案所争议的合同是2009年9月30日三灶供电所与***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场所为原供电所约820平方米物业,租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后因***欠付租金引发诉讼,***亦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其损失。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上述另案约820平方米物业不包括本案租赁标的720平方米物业。综上,两案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均不同,二审判决据此未支持***关于两案系重复诉讼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应否向珠海供电局支付场地使用费的问题。一审庭审中***称,租赁合同到期后,其未占用案涉租赁物,只是由***和广龙达酒店在看管,大门由广龙达酒店上锁,且租赁房屋内放置有***物品等。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对案涉租赁物一直由***和广龙达酒店实际控制,并判决***、广龙达酒店需承担其逾期不腾退对珠海供电局造成的占用费损失,并无不当。
(三)关于***申请再审提出的其他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了“新证据”即(2016)粤04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并提出三灶供电所在***转租聚兴酒店事宜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查,该项主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且超出***的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赖尚斌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钟蕾
书记员苏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