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3民初14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斗门区雨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坦湖口(珠海市恒宇昌有限公司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98733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镇杰,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翠香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6180497L。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雨通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雨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7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计756元。本院予以退还756元给原告董伟文。
审判长曹晓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梁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