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区社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5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社发,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号。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区社发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以下简称江门供电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区社发申请再审称,承包地不属于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江门供电局砍伐行为违法,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区社发承包的涉案林地是否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问题。在本案中,区社发与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农林场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承包造林合同书》,而110KV崖苍线是在1996年10月已投入运行,即区社发在110KV崖苍线投运13年后才承包涉案林地。涉案林地在承包时已经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且江门供电局已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了“11万伏高压线侧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警示标志,区社发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承包的林地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而根据区社发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日:2016年12月26日)载明,涉案桉树的树龄为5年,证实区社发在2011年才种植桉树。即区社发在种植桉树的时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种植桉树的林地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因其在110KV崖苍线投运后才进行种植,故江门供电局无需对其进行补偿或赔偿。区社发主张该林地不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明显理据不足,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江门供电局是否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问题。区社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江门供电局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依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砍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故区社发请求江门供电局赔偿损失,没有理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区社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