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初140号
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丰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62578149。
诉讼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1774339XT。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8603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7.08元,减半收取计2213.54元,由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