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民初45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新市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丰乡永丰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 冮明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