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民乐县某某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575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丰乡永丰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