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民初58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彰武县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南丰乡永丰村1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海口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被告: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台头皋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乐县**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景程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龙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季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