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754号

原告:***,女,194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双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国网电力公司按照事业单位政策待遇发放其已故配偶王元林的丧葬费36342元、抚恤金197860元,共计23420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王元林是夫妻。王元林生前是国网电力公司离休员工,1955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9月离休,后一直由国网电力公司返聘工作至2008年。2017年1月8日,王元林病逝。国网电力公司应按照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平均工资6057元/月×6个月向其支付丧葬费36342元,并按照王元林生前工资标准9893元/月×20个月向其支付抚恤金1978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原系科研事业单位,于2000年10月改制为国有企业。王元林生前系该事业单位高级工程师。王元林去世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18年6月29日向***发放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在本案中要求国网电力公司按照科研机构改制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向其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如歌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