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冷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朝霞,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3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主张的抚恤金、丧葬费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因死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病故等三种情形以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本案中,***的配偶王元林系国网电力公司员工,于1996年9月从国网电力公司处以事业单位编制退休。尽管此后国网电力公司改制成为企业性质,但不能改变王元林系以事业单位编制退休的事实。作为原事业单位的承继方,国网电力公司有义务按照上述标准支付王元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及丧葬费,抚恤金和丧葬费亦是王元林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保护或福利待遇相对应的结果,***要求国网电力公司支付王元林丧葬费及抚恤金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其次,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7639号判决书中确定的案由及援引的依据,***关于王元林丧葬费及抚恤金的主张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第三,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或福利待遇纠纷,应当适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等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亲属依法享有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国网电力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首先,追索抚恤金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不属于国网电力公司与王元林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抚恤金具有安抚性、单方性和自愿性。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机关没有对抚恤金进行民事法律立法规范。追索抚恤金纠纷是一种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抚恤金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且民事案由中并没有追索抚恤金这一案由。同时,本案也不属于福利待遇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的释义,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王元林于1996年就已经退休,不存在释义所指的福利待遇问题。其次,国家及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执行政府主导的改制方案系在2000年,此次改制依据为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国网电力公司系该通知列明的134个单位之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7639号民事判决与本案事实及裁判基础完全不同。第三,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有明确规定,国网电力公司严格执行了该规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0)108号)第十六条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前死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和费用,由转制科研机构在原渠道支付;转制后死亡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丧葬、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用,按照我省规定的企业标准和支付渠道办理。王元林于1996年退休,2017年1月病逝,国网电力公司于2000年改制,王元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苏省规定的企业标准和支付渠道足额支付。第四,事业单位在政府主导下改制为企业后如何发放抚恤金问题,属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国网电力公司自2000年10月改制后,职工抚恤金已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发放抚恤金不再属于国网电力公司的财务会计科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国网电力公司按照事业单位政策待遇发放其已故配偶王元林的丧葬费36342元、抚恤金197860元,共计23420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原系科研事业单位,于2000年10月改制为国有企业。王元林生前系该事业单位高级工程师。王元林去世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于2018年6月29日向***发放了丧葬费和抚恤金。***在本案中要求国网电力公司按照科研机构改制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向其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依法不予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国网电力公司系根据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改制为企业性质,现王元林的配偶***主张国网电力公司应按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向其发放王元林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系因企业非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宜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武艳艳
书 记 员  朱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