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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恢2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梅苑小区二期1栋11层4室。
法定代表人:刘济波。
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号(武汉曙光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史龙寿。
被执行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武区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0106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万元。
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8万元;二、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685540.25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1997年6月20日起暂算至2002年3月11日;以49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2年3月12日起暂算至2004年9月21日;以48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04年9月22日起暂算至2019年9月26日);三、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湖北沃尔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491521.96元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1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按照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14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四、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1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五、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20511元。以上费用共计1748583.21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宏达汽车应用技术开发中心、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1748583.2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祝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