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302民催2号
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74。
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
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出票人为陕西秦川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票号为31000051 21959018,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3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3月3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收款人为西安长泰特种合金厂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贾丽丽 审 判 员 李鸿衍
审 判 员 董 兵
二0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