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6民催18号
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冷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欢,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建波
审判员 闫聪岭
审判员 赵全龙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