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执异48号
申请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柳,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飚,系主任。
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敏,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沈阳万润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档案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查明,根据工商档案记载,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于2017年12月19日进行名称变更,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系同一主体,只是其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因此对于申请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2019]辽01**执1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翼飞
审判员 刘海波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