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新天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三锅镇场镇警民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4KU4B8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木牍街青云小区1幢1**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KU5Q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779号东城国际写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5QDW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青川兴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龙兴公司)、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2)川082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川兴投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在青川县三锅镇场镇警民街未设立正式的办事机构,且曲河水库尾与该地点相距较远,不能作为上诉人的办公地点,也不能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上诉人青川兴投公司系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青川兴投公司在四川省青川县注册成立后,另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应支持。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青川兴投公司住所位于青川县三锅镇场镇警民街3号,故原审法院依据前述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