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24号
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木牍街青云小区1幢1**5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KU5Q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利州区苴国路779号东城国际写字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5QDW8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三锅镇警民街3号。
统一信用代码:91510822MA64KU4B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22061137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广元天丰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保函编号:TB22SH-21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22061137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1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