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2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利州区苴国路779号东城国际写字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5QDW89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木牍街青云小区1幢1**5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KU5Q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2)川0822财保24号民事裁定。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称,复议申请人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存在向被申请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是加工合同法律关系,与复议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青川龙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直接冻结复议申请人的账户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请求依法解除对复议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对青川兴投建材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额度内停止支付22061137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内的存款2206113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