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1389号
原告:**和,男,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男,生于1967年3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779号东城国际写字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5QDW89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308号1栋五层85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7344742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福州西路10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84768549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新疆志诚天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禾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