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6民初2205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廊大路西侧别墅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