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81民初950号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讼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河北)。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